
共有商標指的是共有的商標權,是數(shù)個主體對同一個商標共同所享有的商標權。當兩個以上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,可以共同的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個商標,共同享有以及行使商標權。這是多人申請同一商標時共同做出的妥協(xié)。當共有商標權發(fā)生了商標權轉讓、商標權許可以及商標權質押等行為的時候,必須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,除非另簽署其他約定。
以上可知額共有商標和集體商標的申請人的不同,共有商標不屬于集體商標,而且集體商標和共有商標還有很多不同的地方。
(1)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組織才能以其集體的獨立名義擁有商標權;
(2)集體商標的注冊、使用及管理均應制定統(tǒng)一的規(guī)則,并受到公眾的監(jiān)督;
(3)集體商標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;
(4)當集體商標遭遇商標侵權時,其損失賠償應該包括所有的集體組織成員所程受的損失;
(5)當某成員退出該集體時,他就不能再使用該集體商標,同理新成員加入即享有使用該商標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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